壓力容器安全閥的檢驗,安全附件應實行定期檢驗制度。安全附件的定期檢驗按照“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”的規定進行。由檢驗單位提出 檢驗方案,報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。
1.安全閥一般每年至少應校驗一次,拆卸進行校驗有困難時應采用現場檢驗。
2.爆破片裝置應里德定期更換,對超過最大計爆破壓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應立即更換,在苛刻條件下使用的爆破片裝置應每年更換,一般爆破片裝置應在2-3年內更換,制造單位明確可延長使用壽命的除外。壓力表和測溫儀表應按使用單位規定的期限進行檢驗。
3.安全閥的校驗單位應具有與校驗工作相適應的校驗技術人員,校驗裝置儀器和場地,并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。
校驗人員應具有安全閥的基本知識,熟悉并能執行安全閥檢驗方面的有關規程,標準并持證上崗,校驗工作應有詳細記錄。校驗合格后,校驗單位應出具校驗報告書并對校驗的安全閥加裝鉛封。